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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4 條
核發機關受理清除許可證、處理許可證申請核發、換發或補發許可證,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應於審查核准後十四日內完成許可證製作,並通知申請者繳納證書費及領取許可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