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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2 條
適用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款免徵營業稅供漁船使用之機器設備,以漁撈設備、主機、副機、冷凍設備、發電設備、通訊設備、探漁設備、航海設備及其他供漁船使用之機器設備,且合於左列規定之一者為限:
一、專供漁船使用,合於中央漁業主管機關所規定之規格者。
二、非專供漁船使用,但確係售供漁船使用者。
營業人銷售前項第二款貨物,應於開立統一發票時載明漁業證照號碼或主管機關核准建造漁船之公文文號並保存該公文影本,以備稽徵機關查核。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