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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1 條
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始得委託或接受委託製造動物用藥品。
前項委託與受委託製造應具備之資格、條件、核准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