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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石油及石油產品輸入輸出生產銷售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1 條
經營汽、柴油批發業務者,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申請汽、柴油批發業務經營許可者,應檢附公司章程、銷售計畫,並填具
申請書,載明經營主體名稱、所在地、所營事業、負責人姓名及住所,向
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經領得經營許可執照後,始得為之。但已領得石油或
石油產品生產業務或輸入業務經營許可執照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