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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獎勵投資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1 條
投資人投資於創業投資事業所分配之盈餘,原屬該創業投資事業之證券交
易所得部分,在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期間,免納所得稅。但該項證券
交易所得之帳戶記載不實或不按實申報者,得撤銷其當年度之獎勵。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