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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1 條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應處罰鍰案件,營業人經主管稽徵機關第一次通知限期補辦,即依限補辦者,免予處罰。
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