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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1 條
經核准緩徵之學生志願於寒、暑假期間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相關名冊轉知鄉(鎮、市、區)公所註記於戶役政資訊系統,同時廢止已核准之緩徵:
一、訓練期滿結訓為後備役。
二、停止訓練時在營時間逾三十日,以已訓補充兵列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