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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交通事業人員考成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考成委員會以下列人員為委員:
一、本機構副首長一人,並兼考成委員會主席。
二、本機構一級單位主管。
三、本機構人事主管。
四、本機構非主管人員。
考成委員會委員,每滿五人應有一人為非主管人員,並由本機構人員票選
產生。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委員以其任本職之期間為準,非主管委員之任期為
一年,自當年七月一日至次年六月底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