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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漁船船員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本考試及格方式,以筆試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前項相當高等或普通考試筆試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
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其中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
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
分比計算之。相當初等考試以筆試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無普通科目者,以專業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未滿五十分或電話
收發實地考試科目成績未達規定標準者,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
分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