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國內電報電路出租業務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租用國內電報電路連續阻斷超過規定之每日使用時間,且阻斷原因非由於
用戶所致者,其租費依左列規定扣除:
一、全日使用:一般租用之電路連續阻斷滿一日以上者,每日扣除全月租
費三十分之一,但不滿一日部分,不予扣除。經特殊設計及臨時租用
之電路連續阻斷十二小時以上者,每十二小時扣除一般租用全月租費
三十分之一,但不滿十二小時部分,不予扣除。
二、部分時間使用:電路連續阻斷滿規定之每日使用時間以上者,每日扣
除全月租費三十分之一,但不滿規定之每日使用時間部分,不予扣除
。
三、租用國內電報電路由於天然災害之不可抗力致生阻斷者,其屬經特殊
設計及臨時租用之電路於阻斷期間內不收租費,一般租用自連續阻斷
屆滿三日之翌日起不收租費。
四、電路阻斷開始之時間,自電信機構發現或接獲用戶通知之時間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