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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民營事業申請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人員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民營事業申請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業務人員,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左列文
件:
一、專業計畫書一份。
二、申請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人員調查表 (如附表) 四份。
三、公司執照 (外國公司經認許而未設立分公司者其認許證) 、登記事項
卡或變更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及最近納稅卡影本各一份。
四、登記為出進口廠商之公司,應另檢送貿易廠商印鑑卡影本及外銷實績
證明各一份。
五、聘僱合約副本二份。
六、應聘業務人員之學、經歷證件影本各一份 (經歷證件如係現職可俟核
准後補送) 。
七、應聘業務人員最近兩吋半身照片四張。
前項第五款之聘僱合約副本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聘僱事業之名稱及地址。
二、應聘業務人員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籍及國外住所。
三、至我國擔任該事業單位之職位及工作。
四、每月或每日薪津數額。
五、聘僱期限之起訖日期。
第一項申請書之格式由各主管機關另定之。
臨時聘僱業務人員期限在六個月以內者,第一項第五、六款之文件得免送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事業、加工出口區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事業,第一
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之文件得免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