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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更生保護會組織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更生保護會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成立後所得辦理各項保護業務,捐助財產非經董事會決議及法務部許可,不得動支或處分。
更生保護會之財產,應以更生保護會名義登記或專戶儲存,不得有分配盈餘之行為。
前項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存放或貸與個人、團體或非金融機構。但基於推動更生保護事業,經董事會決議及法務部許可之貸與,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