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農漁會投資新設銀行或以信用部作價投資新設銀行程序及設立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新設銀行於公司設立登記前,發起人有變更者,財政部得廢止其許可。但
有下列情形之一於事實發生後二週內報請財政部核准變更者,不在此限:
一、發起人失蹤、死亡者。
二、發起人經宣告禁治產者。
三、發起人於提出設立申請後經發現有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
三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四、發起人為公司,經法院裁定重整,或有其他重大喪失債信情事者。
發起人以外之事項有變更者,應載明正當理由,事先報請財政部核准。但
依其情形不能事先報請核准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二週內報請財政部核准。
前二項情形,經財政部核准者,新設銀行應於總行及分行所在地之日報公
告,並刊登於顯著之部位。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