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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留守業務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逃亡經通緝有案,或因案停役人員之兵籍卡,應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逃亡經通緝有案,或因案被判處徒刑人員之兵籍卡,留守業務執行單
位應另案保管,並列入「人事異動訂正表」通報留守業務署及所屬團
管區。
二、判處徒刑人員,服刑期滿准予回役或因案判決無罪者,其兵籍卡由執
行單位移送新屬單位列管,並按人事異動辦理通報,免予回役者,其
兵籍卡依退伍人員之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