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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基金會應保存下列文件,備供本院派員檢查:
一、捐助及組織章程。
二、董事、監察人名冊。
三、設立許可文件及法人登記證書。
四、最近三年董事會、監察人會議會議紀錄。
五、最近五年辦理法律扶助事件及一般行政、財會之案卷。
六、財產目錄及最近五年預算書、決算書及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七、最近十年之帳簿及最近五年之相關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