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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支出憑證證明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審計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數機關分攤之支付款項,其支出憑證應加具支出分攤表 (附格式四) ,由
主辦機關另行保存,或彙總附入支出憑證簿,其他各分攤機關應檢附主辦
機關出具之收據及支出分攤表。
(備 註:附格式四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
四一) 第 27917 頁)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