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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審計部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監察 > 審計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秘書室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覆核文稿事項。
二、關於重要文件之核閱提陳分配事項。
三、關於機要文件之收發、撰擬、翻譯、繕校事項。
四、關於審計會議、部務會報、業務擴大檢討會報事務之辦理及決議案之分行事項。
五、關於年度施政計畫與工作報告,政府審計年報及中華民國年鑑審計部分中、英文稿件之彙編事項。
六、關於監察院與本部業務聯繫會報之相關事項。
七、關於新聞剪報及本部對外新聞聯繫與發布事項。
八、關於本部文書處理內規之研擬事項。
九、關於本部文書稽催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