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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公營事業機關經常購製之原料、物料,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及審計機關同
意,依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得不
適用該條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