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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17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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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歲計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各主管機關對於所管特種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應詳加審核;其審核結果,所列盈餘(賸餘)之應解庫額及虧損(短絀)之由庫撥補額與資本(基金)之由庫增撥或收回額,應分別列入主管概算相關科目項下。
附屬單位預算之編製,應依行政院訂定之本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