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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各主管機關對於所管營業及非營業循環基金附屬單位概算所列營業、作業
收支資金運用及盈虧、餘絀撥補等,應詳加審核,其審核結果,所列盈餘
、賸餘之應解庫額及虧損、短絀之由庫撥補額與資本、基金由庫增撥或收
回額,應分別列入主管概算歲入、歲出相關科目項下。
營業及非營業循環基金附屬單位預算編審辦法另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