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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8/17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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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編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各國營事業主管機關對於所屬各事業之固定資產投資計畫,應依「政府重
要經建投資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之規定,於八十四年八月十五日以前
轉送行政院經建會審議,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處及財政部。
行政院經建會對各國營事業機關重要經建投資計畫之審議結果,應於八十
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函報行政院,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處。
政府重要經建投資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如附件五。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