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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主計處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總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研究委員,專門委員、一職等編審之工作,由主計長、副主計長隨時指定
之。其派在各單位者,承所在單位主管之命,辦理與該單位業務有關之左
列事項。
一、法令、規章、制度、計畫、方案之研訂、設計、審查事項。
二 中外法規、制度資料之蒐集、整理、譯述事項。、
三 各種業務之改進建議事項。、
四 承辦特定業務及重要文稿與報告之撰擬、審核事項。、
五 其他專案研究及交辦事項。、
派在各單位工作之一職等以上視察,在未辦理視察業務期間,其工作準用
前項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