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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務人員退休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公務人員退休年齡之認定,依戶籍記載自出生之日起十足計算。
依第五條規定應予屆齡退休人員之退休生效日期如下:
一、於一月至六月間出生者,至遲為七月十六日。
二、於七月至十二月間出生者,至遲為次年一月十六日。
月退休金自退休生效日起發給。
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