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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04 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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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激勵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獎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事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各機關(構)應自其情事發生後,函送主管機關命其繳還獎狀,主管機關並應函送銓敘部登記備查:
一、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二、受免除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撤職、剝奪退休(職、養)金懲戒處分判決確定。
獲頒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個人獎,事後有前項規定情事之一者,銓敘部應自其情事發生後,報請考試院審議確認後,由銓敘部命其繳還獎座。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