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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培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曾依本法選送國外進修人員,於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返回原服務機關(構)學校繼續服務期間,不得再選送出國進修。但基於業務需要,須再選送出國進修,期間在三個月以內,經各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