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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委員會議或審查會依第十四條規定進行之陳述意見或言詞辯論後,主席應告知到場人員退席,宣布進行審理,並作成決議。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