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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對香港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核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投資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經由在香港或澳門投資事業赴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者,仍適用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