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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際及兩岸事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港澳學生就讀學校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將已註冊入學新生及未報到註冊入學者分別列冊,通報內政部移民署與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港澳學生畢業、休學、退學、自行轉讀或變更、喪失學生身分者,其就讀學校應即通報。
前項學生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已屆役齡男子,自十九歲之年一月一日起,應依兵役法相關法規辦理。
第一項之大專校院,應於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指定之僑生資料管理系統,登錄港澳學生入學及學籍異動資料,並辦理第一項規定之通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