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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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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董事、監事或其關係人,不得與本中心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但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致本中心受有損害者,行為人應對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