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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影片與其廣告片審議分級處理及廣告宣傳品使用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廣告宣傳品內容應符合電影片內容,並適合一般觀眾觀賞,且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
二、涉及性、暴力、恐怖、血腥或其他對兒童、少年之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之虞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