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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通訊傳播基本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基本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政府應於通訊傳播委員會成立後二年內,依本法所揭示原則,修正通訊傳播相關法規。
前項法規修正施行前,其與本法規定牴觸者,通訊傳播委員會得依本法原則為法律之解釋及適用;其有競合者,亦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