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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新聞局保密實施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新聞局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各級政府機關,因業務需要機密資料參考向本局申請提供時,屬於「絕對
機密」「極機密」須經局長核准。「機密」「密」得由提供單位審查,報
請副局長以上長官核定。
本局內部業務單位,相互提供機密資料時屬於「絕對機密」「極機密」者
,須經副局長核准,屬於「機密」「密」,得由業務單位主管逕行決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