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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事業廢 (污) 水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者,經下水道主管機關依下水道法規
定,以情節重大通知停止使用者,應立即採行因應措施並不得排放廢 (污
) 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