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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氣候變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事業或各級政府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自願減量專案減量額度,應依規定格式將下列資料上傳至指定資訊平台,並檢具申請書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監測報告書,其內容如下:
(一)專案活動描述。
(二)監測情形說明。
(三)減量計算。
(四)法規外加性分析。
二、查驗機構出具之查證總結報告。
三、專案邊界涵蓋參與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者,應檢附溫室氣體減量無重複計算之相關證明。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文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