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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諮詢及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發給求職交通補助金:
一、推介地點與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
二、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家庭暴力被害人。
除前項規定外,其他補助資格條件、核發金額及相關事項,準用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三條、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