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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補助及職業傷病通報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第三條第四款第二目所定職業傷病個案管理師,應專責辦理職業傷病診治整合服務中心之各項業務,不得兼任與第十四條無關之工作。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