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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申請補助之單位提出具有延續性之申請案,應於首年提出總計畫目標、分年工作計畫目標、各年度執行期間、工作項目及經費概算,並分年申請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