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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機械器具型式檢定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勞動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型式檢定合格證明書於有效期間內,有遺失、滅失、污損或須變更者,得
備具下列文件向原發證機構申請補發、換發或變更記載:
一、遺失或滅失:刊登聲明原領證明書遺失或滅失作廢之新聞紙。
二、污損致不堪使用:原領證明書。
三、登載事項有異動:名稱、地址等相關資料異動之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