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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雇主對車輛系營建機械,應每年就該機械之整體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雇主對前項之車輛系營建機械,應每月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制動器、離合器、操作裝置及作業裝置之有無異常。
二、鋼索及鏈等之有無損傷。
三、吊斗及鏟斗之有無損傷。
四、倒車或旋轉警示燈及蜂鳴器之有無異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