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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雇主對於集材及裝材作業場所之設施,依下列規定:
一、索具及器具之放置應有定所。
二、於集材、裝材及貯木場所,應清除所有妨礙勞工行動之雜物。
三、集材機四週應設置穩實之扶手及人行道。
四、於裝材場及貯木場應設置擋材等安全設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