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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勞工訴訟輔助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會出具之保證書失其效力,勞工或其代理人應
返還保證書:
一、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
二、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依法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
三、假扣押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之聲請者。
四、受擔保利益人同意本會免負保證責任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