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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申訴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性騷擾事件已進入偵查或審判程序者,地方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於該程序終結前,暫停處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