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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人用藥品用於犬貓及非經濟動物之使用管理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7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訂定,自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稽查藥局、獸醫師(佐)、動物治療機構、藥商依本辦法規定登載資料或應保存之單據、診療紀錄等資料,受稽查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