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4 08:08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製造動物用藥品,應於動物用藥品製造廠為之。但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四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核准試製者,不在此限。
動物用藥品製造廠,應依動物用藥品製造廠設廠標準設立,並依有關法規辦理工廠登記。
前項設廠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定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