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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獸醫師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獸醫師證書、獸醫佐證書、執業執照或開業執照,有損壞或遺失時,領證人應依第二條、第四條或第十二條之規定,申請換發或補發。
前項證書或執照因損壞換發者,應將原證書或執照繳銷;因遺失補發者,應敘明理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