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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補償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所受之損失時,其補償金額,由主管機關邀請有關機關及團體協議為之;協議不成,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