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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之原則如下:
一、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內容,符合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之農村社區發展願景及課題。
二、各功能分區之規劃與公共設施,滿足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之土地分區規劃及配置公共設施構想。
三、各功能分區之劃定,符合第五條至第八條及第十條規定。
四、各功能分區之容許使用項目,符合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
五、辦理公開閱覽、公聽會、聽證程序,符合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規定。
六、農村景觀及建築風貌規範,符合第九條第五款規定。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