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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經許可變更或拆除農田水利設施,因圳路改道後,所生非事業用土地,得以下列方式處分:
一、與申請人提供之新圳路土地,以互益原則協議交換。其價值減損者,以現金補償。
二、申請人提供之新圳路土地採無償設定不動產役權、地上權等他項權利或預告登記方式無償提供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使用者,以公開標售方式處分。申請人有優先購買權。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