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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促進農業企業機構研發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受補助者於補助計畫之研發成果產生日起二年內,不得於中華民國境外生
產該研發成果。但經主管機關核准或事先於補助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
限。
受補助者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依下列規定處理外,主管機關五年內不再受
理其任何補助計畫之申請:
一、計畫執行期間,主管機關應終止契約並追回其應返還之補助款。
二、計畫執行完畢,主管機關要求其賠償全部補助款。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