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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稻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金融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申請保險費補助案件,有重複領取、偽造、變造、虛偽、隱匿之情事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補助,並以書面命要保人限期返還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補助款核發後,因保險契約終止、解除、變更,致增加或減少保險費者,保險人應通知主管機關,並由主管機關作成補發或退還溢領保險費補助之書面行政處分。
要保人未依前項規定退還溢領之保險費補助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